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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19-12-02     信息来源:本站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AQ 1013-2005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MT 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687-2009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
MT 950-2005  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
    在井下发生灾变情况时,利用矿井装备的压风管路系统及时向灾区提供新鲜空气,使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在压风自救装置的保护下达到安全自救的一种安全避险系统。
    3.2  压风自救装置
    连接到矿井装备的压风管路上,在井下发生灾变情况时,为受灾害威胁的人员提供新鲜空气,使其达到安全自救目的的装置,一般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等。
    4、基本要求
    4.1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
由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等组成。
    4.2  总体要求
    4.2.1  煤矿企业应委托有技术支撑能力的单位对煤矿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4.2.3  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4.3空气压缩机要求
    4.3.1  空气压缩机设备应是符合GB22207-2008等相关标准的正式产品,安装在井下的空气压缩机必须是取得“MA”安全标志的设备。
    4.3.2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根据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通过计算确定;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井下安装的空气压缩机必须符合MT 687-2009的要求,且不得是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4.3.3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在地面上应安装一台相同型号的备用空气压缩机。在井下安装空气压缩机供风的矿井地面至少应设置一套空气压缩机,排气量不小于15m3/min,并能在10min内启动,供风管路与井下供风系统连通。
    4.4  压风管路要求
    4.4.1  压风管路采用无缝钢管,并应进行允用压力验算。
    4.4.2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同时应满足: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
    4.4.3  矿井必须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的避灾路线图。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4.5  压风自救装置
    4.5.1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常用的有面罩式(ZY-M型,见图1)和防护袋式(ZY-J型,见图2),面罩材料应符合GB/T2626-2006的规定,防护袋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1-盒体;2-送风器;3-卡箍;4-波纹软管;5-紧固螺母;6-半面罩
图1  ZY-M型压气自救装置结构示意图

1-三通管;2-接头;3-球阀;4-防护带卡箍;5-送风器;6-防护袋
图2  ZY-J型压气自救装置结构示意图
    4.5.2  外观要求
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而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4.5.3  连接要求
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4.5.4  操作要求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4.5.5  性能要求
避灾人员在使用自救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4.6.1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当供风管内压力超过0.7MPa,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在自救系统最远点供气压力应不低于0.3MPa。
    4.6.2  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在100~150L/min范围内。
    4.6.3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
    5、安装要求
    5.1  空气压缩机
    5.1.1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地面压风机房布置应符合GB50029-2003的要求。
    5.1.2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安装的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
    5.1.3  压风机房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5.2  供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气压缩机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5.3  管路敷设
    5.3.1  压风管路吊挂敷设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22条的要求。
    5.3.2  压风管路采用埋地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2m,管道表面必须采用防腐蚀措施。
    5.3.3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5.4  压风自救装置
    5.4.1  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
    5.4.2  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5.4.3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安装图见图3)。

1-压风管;2-三通管;3-球阀;4-防护袋卡箍;5-送风器;6-防护袋;7-丝堵
图 3  ZY-J型压气自救装置安装示意图
    5.4.4  压风自救装置下面不得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的现象。
    5.5  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5.5.1  煤巷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最多工作人数多2台,然后每100m并与供水系统闸阀交错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5~8台。
    5.5.2  岩巷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迎头向外每隔100m和放炮撤人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为5~8台。
    5.6  回采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5.6.1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
    5.6.2  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
    5.6.3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5~8台。
    5.6.4  回采工作面各机电设备附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数多2台。
    5.7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5.7.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井下硐室、井底车场、及流动人员较多的地段均应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5.7.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同时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必须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5.8汽水分离器及放水阀
    5.8.1  在主送气管路每隔500m及管路最低点须设置汽水分离器。在汽水分离器的底部应设置放水阀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系统连接处,要加装开关。
    5.8.2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能保证系统正常使用。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
    5.9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压风自救系统
    5.9.1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
    5.9.2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内都应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6、安全保护
    6.1 空气压缩机
    6.1.1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至少每年校准一次,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6.1.2  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6.1.3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6.1.4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6.2 空气压缩机风包
    6.2.1  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6.2.2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6.2.3  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风包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6.2.4  压缩空气风包应布置在室外,立式风包与空气压缩机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lm,并不宜影响采光和通风。
    6.3控制与监控
    6.3.1  空气压缩机的控制可采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控制,当采用自动集中控制时,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装置。
    6.3.2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监测下列参数的监控仪表或监控系统:
    a)各级汽缸吸气和排气温度;
    b)传动机构润滑油温度;
    c)冷却水排水温度;
    d)各级汽缸排气压力;
    e)风包压力;
    f)冷却水进口压力;
    g)传动机构润滑油压力;
    h)空气压缩机的容积流量;
    i)驱动电动机的电流和电压。
    6.4 防雷保护
    6.4.1  空气压缩机站的避雷保护应符合GB 50057-2010的规定。
    6.4.2  空气压缩机站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防直击雷采用避雷针;风包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4.3  当供电架空线直接引入空气压缩机站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4.4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6.5 防静电保护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维护与管理
    7.1  煤矿企业地面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必须依据AQ1013-2005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检测检验合格,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必须依据MT950-2005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检测检验合格。
    7.2  矿井必须有实测矿图,图纸幅面尺寸必须满足GB/T 14689-2008规定。必须在实测矿图的基础上绘制矿井的压风自救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7.3  煤矿企业应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7.4  压风自救系统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7.5  应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各装置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7.6  经检查发现压风自救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突出矿井采掘区域的压风自救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7.7  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压风自救系统的相关内容。
    7.8  煤矿企业应建立压风自救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压风自救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7.9  煤矿企业每年应将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8、培训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煤矿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压风自救系统的实际状况。